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0997.45元(大写:壹拾叁万零玖佰玖拾柒元肆角伍分); 二、被告四川省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人民币64236元(大写:陆万肆仟贰佰叁拾陆元整)。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3元,由原告***承担1723元,被告四川省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承担1420元,被告四川省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