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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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尔滨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终止; 二、被告成都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成都经济开发区××路××号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919.4平方米)返还给原告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被告成都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40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哈尔滨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4.5元,由被告成都固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