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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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代偿的理赔款200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前述款项本院预收金额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一方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0-2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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