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鲁泰砂轮联合公司
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鲁泰砂轮联合公司83108.34元及利息(利息以83108.34元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鲁泰砂轮联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上诉(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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