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484565.39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12000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57710.4元。

四、驳回***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1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6981元,由人保无锡公司负担4944.42元,由太保吉林公司负担122.44元,由***负担588.87元,由***负担1325.27元。该款己由***预交,人保无锡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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