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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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弘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4643号 原告:江苏弘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政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义。 原告江苏弘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弘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弘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马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万星池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