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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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仓库之二的租赁物,并交回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厂房的占有使用费及租赁税金44400元(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此后按每月10300元的标准,计至交还第一项所涉厂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