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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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损失24870元。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注明案号。本案赔偿款及诉讼费用汇入一案一款对应账户:账户名称“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