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龙瀛实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丰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漯河市丰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7年10月1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内对被告漯河龙瀛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召陵区龙塘村总面积175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55元(减半),由被告漯河市丰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漯河龙瀛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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