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42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