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本金504765.2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04765.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启东市****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0元,依法减半收取4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1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