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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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92098.74元及律师费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22085.15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0月23日起以当期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021年4月21日之后的逾期本金为剩余全部欠款本金),但上述利息、罚息以及已经计收的违约金总计不应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路××号××幢××单元××层××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位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优先受偿,但原告***就《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M201806200013)实现优先受偿的所有总金额不得超过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