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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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华裕减振器有限公司 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8000000元,利息1234916.67元(至2020年2月16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20年3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山东华裕减振器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裕减振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裕减振器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83元,减半收取73741.5元,原告负担11.5元,被告负担73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