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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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大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市大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房屋,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