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享有黄智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二十万三千六百六十三元(¥:203663元)30%的受领权(即:***应分配61098.9元),被告***、***、***共同享有70%的受领权(即:***、***、***每人应分配47521.36元)。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负担350.4元,被告***、***、***共同负担8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