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6230.00元,合计8230.00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