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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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 温州足美惠品牌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百信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足美惠品牌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1599999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11月20日利息11213.12元、逾期利息86202.47元、复利604.08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逾期利息以本金1599999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1213.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温州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7元,由被告温州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温州足美惠品牌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