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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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市致诚塑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源盛工贸有限公司 温州百信超市有限公司 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 温州足美惠品牌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987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8月14日的利息11687.73元、逾期利息576037.88元、复利682.12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复利以利息11687.73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本金987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安泰大厦A幢8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97.74㎡;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1)第1-22741号),所得款项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3201400000023《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275万元为限; 三、若被告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龙霞路南华小区2幢504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建筑面积:94.04㎡;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6)第3-4809号),所得款项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3201500000001《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94万元为限; 四、若被告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和花园B2幢1002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66.43㎡;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4)第1-12897号),在保障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利益前提下,所得款项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320170000003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330万元为限; 五、若被告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享有的在2013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8日的期间内发生的(包括已发生和将发生的,登记编号为00672968000084273512)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Z9003201800000004《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2000万元为限;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3201500000083《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2000万元;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3201600000044《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400万元; 八、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3201600000066《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400万元; 九、被告温州市致诚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3201600000068《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400万元; 十、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3201600000091《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400万元; 十一、被告温州足美惠品牌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3201600000092《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400万元; 十二、被告泉州市泉港源盛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3201700000058《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三、被告温州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3201700000059《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800万元; 十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24元,由被告富甸生物科技温州有限公司、温州足美惠品牌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温州百信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市致诚塑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源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