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
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
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其中4329034.35元自2019年7月5日起计息,1670965.65元自2019年7月8日起计息,100万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息,100万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72元,减半收取36336元,由原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6元,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4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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