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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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103执4547号 刘梅丽: 你与高福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069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账号: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联系人:张巍玮(执行局)电话:0551-6535××××地址:合肥市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