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温州市光上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市光上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4999827.12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1月29日的利息为148687.5元、复利为93868.28元,逾期利息为3156458.71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复利以利息148687.5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本金4999827.1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7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96元,由被告温州市光上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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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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