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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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市骏德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骏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14日的利息39693.75元、复利1737.47元、逾期利息131315.63元,自2019年8月14日起复利以利息39693.75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88%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4201700000005《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550万元; 三、被告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4201700000006《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550万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4201700000017《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1200万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4201700000018《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1200万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0元,减半收取为15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温州市骏德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