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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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为7791.67元,逾期利息即罚息、复利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17日起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因实现该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7500元。 三、被告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就上述款项对被告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81×××85)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已预交,被告***、***、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