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甲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495262.68元、利息4418.29元、滞纳金6371.68元、消费手续费11662.12元,合计522292.11元,并以本金495262.68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止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2元、公告费1075.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