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 永嘉县巨丰鞋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嘉县巨丰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31197.86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7元,由被告永嘉县巨丰鞋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