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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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99979.55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8月23日的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为3198.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复利以期内利息599.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5%予以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219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