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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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 浙江创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借款本金71150.5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97.67元、滞纳金3557.53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71150.59元为基数;以上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二、被告***、***、***、浙江创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共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共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7000万元为限。 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其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7000万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浙江创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