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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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 浙江创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本金85844.89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利息为71.16元;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1日止,以本金100994.8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以本金100894.89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以本金85894.8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85844.89元为基数,以上利息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分期付款手续费2500元、年费280元、还款违约金5049.74元; 二、被告***、***、***、浙江创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共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7000万元为限;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7000万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负担145.5元,由被告***、***、***、***、***、***、***、***、***、***、浙江创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1211.5元。负有交费义务的当事人,需在案件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