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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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上海旺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二、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损失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贰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