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宇翔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81民催119号

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三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9117345、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建宏

审判员朱云波

审判员陈森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林燚懿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9)浙1081民催119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9117345、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市宇翔塑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判决: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9117345、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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