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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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宇翔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81民催119号 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三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9117345、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建宏 审判员朱云波 审判员陈森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林燚懿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9)浙1081民催119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9117345、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市宇翔塑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判决: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9117345、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欧蓝森布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