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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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截止2019年6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2350.74元、利息2360.1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04.28元,合计24915.2元,并承担从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61元、被告***负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