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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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港区纯享食品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港区纯享食品商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4,472元,原告***应同时将所购涉案酒品退还被告龙港区纯享食品商行,若原告***无法退货,被告龙港区纯享食品商行可扣除相应货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龙港区纯享食品商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