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1,5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8,426.69元;

三、自2020年12月2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仍由被告***以未还数额为基数,按照年息3.85%予以计算给付原告***。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为61,090元,判决给付标的为59,926.69元,占争议标的的98.0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63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703.63元,由被告***承担98.09%即690.19元,由原告承担1.91%即1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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