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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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35,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648,862元,确认给付标的535,000元,占诉讼标的82.45%。案件受理费10,288.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82.45%,即8,482.97元;由原告***负担17.55%,即1,805.6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