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962.49元;

三、自2020年10月16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仍由被告***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予以计算给付;

四、被告***对以上被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04050元,给付标的100962.49元,占争议标的的97%。案件受理费2,38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90.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230.5元,由被告***负担97%即1,193.58元,由原告负担多诉部分3%即36.91元,剩余1,19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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