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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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2659.89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499.09元(截止2020年10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本金22659.89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