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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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赔偿782553.75元(户名:***;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47)。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0元,由原告***负担4155元,由被告***负担9285元;鉴定费3312元,由原告***负担662元,由被告***负担2650元。上述被告***合计应承担11935元,扣减已履行的部分,还应支付原告***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