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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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一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24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年4月**日生,汉族,工人,住***。 被执行人:***,女,**62年11月**日生,汉族,医生,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1485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63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吉2424执493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另案采取处置措施的***所有的房屋进行参与分配。因另案未处置完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案执行中,***所有的位于汪清县锦绣城A1号楼1单元302室的房屋经过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均已流拍,流拍价值为132600.72元,另案申请人贾桂兰同意以流拍价132600.72元抵债。本院依法制作了参与分配方案,并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分配方案,本案***对***房屋处置后实际受偿的债权数额为32284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恢复对(2020)吉2424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32284元,2021年4月21日,本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32284元发放至***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至此,本院恢复执行部分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秦四福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祥毅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