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 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2,831,554.0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78,586.65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以2,831,554.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538%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对***和***提供的抵押房屋【1.位于延吉市迎宾路9号2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吉(2016)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2173号,建筑面积为149.69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32号;2.位于延吉市天池路3号楼3单元301,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528834号,建筑面积为148.74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30号】和车库【位于延吉市海关小区3号楼1012号,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547665号,建筑面积为29.51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31号】以及对***和***提供的抵押房屋【位于延吉市人民路2-13号,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延字第148950号,建筑面积为894.34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29号】经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360.50元,由***、***、***、***、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