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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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71执9779号 被执行人马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执行马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刑初31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60元。本院依法移送并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粤1971执97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鑫钢 审判员司徒卓鹏 审判员肖荣庆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林仲平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