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江苏乐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4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原告***负担993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87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