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9504.2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1064.3元,其中给付原告***2339.9元,返还被告***1872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元,由被告***负担167元,原告自行承担390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已由原告***垫付,已从被告***的垫付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沈月榕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雅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