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5700元(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按年利率10%计算)同时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之日止,仍按年利率10%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49元,由被告***、***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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