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5700元(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按年利率10%计算)同时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之日止,仍按年利率10%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49元,由被告***、***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