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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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21执恢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羌族,务农,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羌族,务个体工商户,住***。 被执行人:***,女,羌族,1965年01月**日生,住***。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3221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 、(2020)川3221执异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81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7510.99元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221执恢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裁定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宇 审判员赵江 审判员张杰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邱啟航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