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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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增丰娱乐用品有限公司 绍兴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锡仪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 绍兴亚峰文具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亚峰文具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二、被告绍兴市增丰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亚峰文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八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4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48元,由原告绍兴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4元,被告绍兴亚峰文具有限公司负担27944元;被告绍兴市增丰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亚峰文具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各共同负担其中的68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