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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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提供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荡支行借款本金172052.26元,支付至2019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3185.2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荡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4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坐落于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2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5元,合计334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