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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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支行 盘锦兴拓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兴拓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利息267,177.60元,其中126,718.52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47,328.60元自2019年4月29日起、45,801.88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47,328.60元自2019年6月25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违约金; 二、被告盘锦兴拓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评审费共计245,000.00元 三、被告***、***在被告盘锦兴拓物资有限公司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2.00元,减半收取4,461.00元,由被告盘锦兴拓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 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