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透支本金清偿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的总和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