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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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乾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昆明尚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236666.70元,截止到2019年4月20日止的结欠利息115410.79元,共计人民币352077.49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开远市乾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开远市乾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在实际承担清偿金额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物云A×××××号集瑞联合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881元,由被告***、***、开远市乾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