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8399.93元(其中给付原告***66131.8元,给付被告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32268.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2元,由被告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田鲁敏 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志 |
裁判日期 | 2019-7-1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